詹姆斯·奈史密斯出生于美国。
詹姆斯·奈史密斯出生于1861年11月6日。
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1861年11月6日—1939年11月),篮球运动的发明者。
1891年詹姆斯·奈史密斯在马萨诸塞州春田(又译斯普林菲尔德)的基督教青年会国际训练学校(后为春田学院)担任该学校的体育教师,同时也是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的美式橄榄球教练。
1898年奈史密斯来到了堪萨斯大学,之后他在丹佛学习成为了一名教授和堪萨斯大学的首任篮球教练。在1936年8月,奈史密斯出席柏林奥运会时,被授予国际篮球联合会名誉主席。
扩展资料:
1891年詹姆斯·奈史密斯在马萨诸塞州春田的基督教青年会国际训练学校(后为春田学院)担任该校的体育教师,同时也是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的美式橄榄球教练。
奈史密斯当时被受任寻找一种有趣易学且可以打发学生无聊的冬季室内体育课的游戏。奈史密斯从一些加拿大儿童用球投入桃子筐在加拿大被称之为“Duck-on-a-Rock”的游戏中受到启发。
奈史密斯的篮球游戏在11月15日初步构思完成,最早的规则没有运球这一规定,只允许球在球场内传递,之后他又编写了13条篮球规则,其中有12条仍然延用至今。
起初,奈史密斯将两只桃篮分别钉在健身房内看台的栏杆上,桃篮上沿距离地面3.04米,用足球作比赛工具,向篮投掷。投球入篮得1分,按得分多少决定胜负。
每次投球进篮后,要爬梯子将球取出再重新开始比赛。以后逐步将竹篮改为活底的铁篮,再改为铁圈下面挂网,经过百年的改进形成了现今的篮球规则。
詹姆斯-奈史密斯(Dr. James Naismith)篮球运动的发明者。1891年詹姆斯·奈史密斯在马萨诸塞州春田(又译斯普林菲尔德)的基督教青年会国际训练学校(后为春田学院)担任该的体育教师,同时也是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的美式橄榄球教练。1898年奈史密斯来到了堪萨斯大学,之后他在丹佛学习成为了一名教授和堪萨斯大学的首任篮球教练。在1936年8月,奈史密斯出席柏林奥运会时,被授予国际篮球联合会名誉主席。
一楼的会打篮球吗?
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虽然叫3步上篮但其实只有两步半要在第二步跃起之后出手
开始运球,在球出手前中枢脚不得抬起。
-----传球或投篮,队员可跳起中枢脚,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脚不得落回地面。
在实战中,假设左脚为中枢脚,我们可以选择
1,仅抬起右脚,再放下。状态没有改变。
2,双脚同时跳起,“球出手之前任一脚不得落回地面”
3,带有平移的侧跳。比如我为了躲闪向右方跳——左脚先离地,右脚后离地,然后在任
一脚落地前出球。也可以右脚往前或往右先迈一步在跳。(实战中经常被吹犯规常常是因为
队员心急,不是迈一步,而是“跳”了一步)
4,仅抬起左脚,放下左脚前出球(传球或投篮)。整个过程中右脚未抬起。
以上1-4越来越极端,但从规则来讲是合理的。其中4很少出现只是因为无法从中得利。
下面来说三步上篮,如下的分解动作,以左脚起跳为例:
第一步 a左脚在地(右脚腾空中)
b合球
c左脚腾空(这里b、c可以互换)
第二步 d右脚落地(此为中枢脚。)
e左脚再落地(这里就是我想表达的,见注3)
第三步 f右脚抬起
g左脚腾空
h出球
注:
1,a时,三步上篮不能从双脚都落地的状态开始,基本都是走步
2,第一步,左脚跳起左脚落地也可以,就像三级跳的第一步。这时当然就是落地的左
脚是中枢脚。规则上不影响后面的任何动作。(比如白巧克力在比赛中就这么干过,
和手上动作配合晃人)
3,如果在d和e中间有腾空(即右脚先离地,左脚在落地),就不符合规则了。
具体解释:
d时右脚已经成为中枢脚,这时右脚起就是中枢脚离地。在双脚离地的情况下,任何
一脚落地前都必须出球。(这里恰好也有个例子,本版514文,就是这种情况。感谢
蹂躏提供了这么夸张的版本,呵呵。实战中,大家三步上篮或多或少都会在第二步
腾空,动作不夸张也就过去了。毕竟不能死扣规则。但是大家要明白这个道理才行)
但是如果d和e中间无腾空,即双脚都落地后再“f”——抬起右脚(中枢脚)往前迈,
这时就无需出球。情况和我们的“引理”相同。(这里的例子就是所谓的“慢三步”了。
很多人认为慢三步不连贯算走步。其实只要合球之前是运动且连贯的,那么合球之后
再慢都没关系,反而是很好的符合规则)
引申:
1,如果d和e是同步,即双脚同时落地,就是平常说的“跳步”。
这时双脚皆不可平移(即规则中的“双脚皆不可作为中枢脚”),只可抬起。
抬起的情况和引理相同。当然也可以站在那里随便多久。
2,如果到e结束,没有后面的fgh。那么是正常的两步急停。
右脚为中枢脚,左脚可以任意平移。和平时的停步没有区别。
在回答你第二个问题:
如果进攻方队员在完成投篮到落地恢复无球状态之前的任何防守球员对于其上臂其上臂以下部位(腕,手,甚至于手指)的接触都可以吹罚为打手,具体操作中一般在球出手之前的不影响到投篮的轻微接触都可以忽略,如果侵犯力度和性质影响到进攻队员的出手投篮,即便是球已经出手后的比较严重的接触依旧可以吹罚防守违例。
如果发生封盖或者抢断中的打手的吹罚:理论上的封盖或者抢断不应该出现任何的身体接触,如果该打手行为出现在封盖或者抢断之后的,可以忽略不记(例:如果防守球员出手封盖掉进攻球员的投篮后,手臂同系列动作下落时分接触到进攻方的手臂可以忽略,抢断同理),如果该身体接触行为在封盖或者抢断的同时发生,都可以吹罚打手犯规,可是实际操作中封盖或者抢断时候是否有身体接触这一点全部都依赖裁判的眼睛,所以经常有程度不是非常明显的打手行为没有被吹罚,进攻队员锤头顿胸,防守球员沾沾自喜的现象出现。
第三个问题:
带球撞人与阻挡之间的差距非常的模糊,特别是在双方球员高速运动的前提下,裁判往往是凭借一种职业的敏锐吹罚,并非每一次都可以凭借肉眼观察得毫无瑕疵,这也是球场上一旦出现哨响裁判手势为带球撞人或者阻挡的时候,判罚不利的一方球员几乎都会上前和裁判理论几句的原因。
通常裁判的吹罚的根本原则是位置决定一切,通俗来说,谁先占据有利位置,就会产生对于其有利的判罚。当然,所有篮球规则都会判断产生这种情况下,双方球员是否有手臂或者脚步的推搡附加动作,一旦出现这类动作,就会导致不利判罚。此外,在NBA的空间规则中,如果防守方球员挡住进攻方球员行进路线的情况下,应该留给进攻方球员选择改变方向的时间与距离,通常情况下,这个时间与距离的默认为一步的距离。如果防守方球员就位,并且与进攻方球员保持该距离或者该距离以上,依然发生身体碰撞,判断带球撞人;如果防守球员就位的时候,并没有保持合理距离,可以认定阻挡;这两种情况因为当时的攻防两方的球员都在移动,有时候会因为每一个人的视角不同而产生弱小差异,而且,当进攻方球员高速运动的时刻,即便是留有一步空间也因为惯性无法转向或者停止。
而在NBA的三秒区内,有一条半圆弧的线,以上的带球撞人规则,不适用于该弧线靠近底线一侧的身体碰撞行为。为了鼓励进攻和强化联赛的观赏性,联盟认定在该弧线底线一侧的空间发生进攻持球移动的球员与防守球员的身体接触,不会被吹罚带球撞人,换而言之,也就是该区域内只会产生防守阻挡的判罚,但是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进攻方球员无恶意的以及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假设进攻方持球球员利用该规则使用有伤害性的动作攻击防守球员,裁判可以用恶意犯规等关于体育道德以及球场安全方面的适用规则吹罚。
此外,该用于判断带球撞人与阻挡的界定规则,同样适用于判断无球撞人和挡拆犯规,也就是说,距离的条款在攻防双方无球球员的移动中也是有效的,这类判断大多使用于挡拆配合中的上前单挡的球员与防守球员之间的身体接触。只是,与上述的带球撞人对应的阻挡规则的侧重点稍有不同,无球撞人以及对应的阻挡,除了距离问题,更着重与身体接触的时候双方球员是否有膝盖手部的不必要动作。这点规则的来源于很久之前的篮球场地的典故,因为时间长远无从考证,传闻最初的篮球比赛没有专门场地,经常性在舞厅进行,进攻方球员往往利用舞厅内的柱子绕圈摆脱防守球员,这个柱子的作用便是类似于现代篮球的进攻方挡拆球员,而在舞厅的柱子而言,绝对静止不会使用附加动作算计防守球员,而防守球员当对手绕柱准备摆脱时,也不会无聊到企图用手推开柱子,这两种判断的延伸,就是现代篮球规则中的无球撞人和挡拆阻挡的界定。